根据福建省三明市法院提供的消息,全市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罪和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极执行专项活动,2015年,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16279件、标的总额10.52亿元。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力度,全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等犯罪案件线索147件157人,经法院审理宣判4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6000余人(次),督促一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持续加强执行指挥中心、网络司法拍卖等工作,网络执行查控已覆盖银行、工商、土地、房产等10大类76个协执单位,网络查控冻结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林地等存款及财产7.7万余件(宗、处),网络拍卖成交标的254件、总成交金额3.09亿余元。
在民事执行领域,“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代称,指的是有偿债能力却赖着不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人。他们以不变应万变,拒绝执行判决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这个群体的存在,也折射了司法的尴尬:他们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行为,表现了对司法的藐视。他们敢于这样做,正是由于他们认为司法奈何不了他们,他们才有恃无恐,以“赖”对抗司法裁判。在“老赖”面前,如果司法庸懦,不能及时作出有力的反应,“老赖”就得计了,“老赖”现象就会继续蔓延下去。
对付“老赖”,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他们为自己的“无赖行为”付出代价。对此,人民法院正在探索寻找治理“老赖”的奇谋妙招。
首先,就是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司法拘留的方法,多管齐下,让“老赖”不再逍遥法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而打击老赖就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2010年10月,最高法发布文件,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9种类型高消费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执行联动,推动全社会进行联合信用惩戒;2015年7月21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从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将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同月,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工商失信被执行人将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使“老赖”们在全国经济领域任职成为破碎的梦想。这些措施,极大打压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对于贯彻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精神,挽救世道人心,势必发挥威力。据初步统计,已有34%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这项制度的威力自动履行义务,有力推动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社会风尚的形成。
其次,运用刑罚打击“老赖”。刑事责任是最严厉、最具威慑力的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所作的立法解释,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上述范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在具体行为形式上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以暴力抗拒执行,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也可以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执行财产的行为。2014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予以刑罚,以彰显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还有损司法权威,一定要不吝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惩罚,让他们在失信榜上有名,脚下无路。(杨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