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及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的《青海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海东市司法局与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成立了海东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领导小组,海东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并通过设置公开报名、组织考察、资格审查、任前公示、选任公布、备案审查等环节,全面完成了海东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并对市检察院原聘任的12名人民监督员重新确认,最终选任人民监督员58名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由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律师、教育、新闻媒体、学校、村(社区)等各个领域组成,体现了群众性、广泛性和专业相结合的原则,为开展监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环节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增强执法的公信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海东市58名人民监督员对市、县(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种情形进行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赔偿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督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