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照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在制作、使用电子卷宗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三)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四)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五)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
(六)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于2012年6月成立直属二分局,专门负责环保执法。[详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胡焯出席会议并讲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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