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孟州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财产刑执行监督初见成效

2015-12-22 15:07  来源:河南长安网

  近年来,河南省孟州市检察院善于监督,敢于探索,积极与法院、看守所沟通协调,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实现健康发展。目前,先后有32名罪犯主动缴纳罚金37400元,孟州检察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转变理念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监督之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及《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的监所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对此,孟州检察院高度重视,干警及时转变司法理念,从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法院判决执行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出发,积极探索,认真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通过与法院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就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达成共识。

  加强沟通全面摸清财产刑执行底数

  首先,孟州检察院监所部门与法院刑庭、执行局共同核对,对近年来的刑事判决进行统计,重点对尚未得到执行的财产刑案件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后,建立检察监督台账。其次,完善文书移送机制。针对以往由于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财产刑案件掌握不全、遗漏等情况,孟州检察院多次督促法院刑庭及时将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刑的,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执行部门移送。

  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孟州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与留所服刑人员谈话中了解到个中缘由,一部分人是不知道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一部分人员存在抵触心理和“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认识,认为既然已经被判处实体刑,罚金就不想再交了。针对这些情况,孟州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定期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以案释法。经过多次宣传教育,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对财产刑有了新的认识,表示愿意履行财产刑。

  严格奖惩督促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

  对于积极履行财产刑,积极接受改造的罪犯,孟州检察院建议看守所在安排家属会见、亲情电话、劳动岗位的时候予以优先考虑。如留所服刑人员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罚金。孟州检察院了解到其家里建有家庭宾馆,经济条件较好,完全有能力履行,多次谈心教育后,杨某在其家属协助下缴纳了罚金。依据刑法关于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的规定孟州检察院及时建议看守所准许杨某定期回家。同时,通过查看留所服刑罪犯日常消费账目,对于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罚金的,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刑执行建议。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建议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身边鲜活的案例给留所服刑人员以较大的震撼,先后有32名人员缴纳罚金,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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