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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44家法院接受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2015-12-15 14:37  来源:法制生活报

  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的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机构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保监局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出台了《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会议纪要》,决定在诉讼保全中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该《纪要》在全国高级法院层面上来说,在系统性、规范性方面尚属于首创、首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并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保险。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内容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履行保险义务,承担财产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致使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相比传统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机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有着相当明显的优势。

  一是保险机构担保资质明显优于以往担保主体。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法》发起成立,对注册资本和偿付能力均有严格规定。保险公司一般来说资本雄厚,经营较为稳定,偿付能力充足。以现阶段承办该业务的平安财险为例,其最新注册资本金为210亿元,偿付能力为177.53%,2014年保费收入为1428亿元。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500强企业,担保资质明显较优。

  二是保险机构保单费率明显低于以往担保费率。据有关数据显示,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物的收费标准为担保金额的3%左右,而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保单保函,其收取的费用为担保金额的1%以下,大大降低了诉讼保全成本。同时保险产品的费率区间需向保监会报备,且保险公司必须报行一致,不得随意更改费率条件,费用标准较为稳定。

  三是保险机构的效率要明显优于以往担保方式。保险机构的经营受着严格的保险监管,一旦因为诉讼保全错误造成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损失,保险机构必须不可抗辩的承担保险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向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进行赔付,大大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贵州省也刚刚起步,但发展较快。根据有关信息表明,全国已有超过700家法院认可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累计保全金额超过500亿元,在贵州省有44家法院接受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累计保全金额达到17亿元。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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