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忠于事实,严格把关,原来一直担心老杨的身体在看守所里挺不住,现在一下子放心了,我们保证以后积极配合调查。”日前,当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侦监处办案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杨某的代理律师告知不予羁押的意见被采纳时,该律师转递了杨某家属写给侦监处的感谢信。
10月12日,信阳市某县级医院药剂室主任杨某,因在药品采购中收取供应商好处费,被检察机关因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11月15日,杨某受贿案提请信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人在讯问中发现杨某的身体状况很差,便主动和看守民警联系,看守民警也建议杨某不适宜羁押。针对这种情形,承办人员要求侦查部门提供影响羁押的证明材料,建议再次对杨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杨某患有三级高血压、糖尿病,依据相关规定,确实不适宜关押。另外,杨某受贿的数额并不大,且无社会危险性,综合以上多种因素,信阳市检察院对杨某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这是该市检察院按照《关于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实行三把关三跟踪机制的若干规定》,严把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关,避免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现象发生的又一次生动诠释。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扭转职务犯罪案件捕后实刑判决率低、轻刑判决率高的局面,2015年6月份,信阳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实行三把关三跟踪机制的若干规定》,对受理报请审查逮捕的自侦案件推行“3+3”工作法,实行“三把关”、“三跟踪”。据了解,“三把关”就是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共同把好“受理关”;全面审查有罪无罪的证据材料,大胆排除非法证据,严把“审查关”;对是否逮捕的案件均要以审判为中心,严把“审批关”。同时,加强对继续侦查取证的跟踪、侦查活动监督的跟踪以及诉讼环节进程的跟踪。
推行“3+3”工作法,信阳市检察院自侦案件报捕质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实现了“双提升”。据统计,2015年该院自侦案件捕后实刑判决率80%,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依法追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5人、立案监督3人,分别占全省自侦案件两项监督数的36%和23%。(朱明义 彭圣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