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王申良等生产、销售“毒腐竹”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4年1月7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申良、关参风、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在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鲁电水泥厂东南角出租厂房内,被告王申良、孙某夫妇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关参凤等十几名工人非法生产腐竹,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337.8367万元。
王申良、关参风、孙某等人明知在腐竹中添加“增筋剂”等非食品原料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了牟取暴利,仍然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添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审判结果:2014年4月4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共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申良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判处被告人关参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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