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广西南百超市出售不达标商品赔偿10倍
基本案情:2013年6月26日,韦坚在南百超市25倍积分促销活动中购买了3盒125克装“华娇菊花翅”,每盒468元,合计1404元。这些商品包装上未标明贮存条件。韦坚以南百超市销售不合格“华娇菊花翅”为由,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审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成的合同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应存在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且是由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造成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南百超市退回韦坚货款1404元;南百超市赔偿韦坚14040元。
宣判后,南百超市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于2012年6月成立直属二分局,专门负责环保执法。[详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胡焯出席会议并讲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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