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履职敢于担责
——记河南省舞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李永山
李永山正在认真阅卷
令河南省舞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焦蕾和内勤臧楠印象最深的是,他工作标准高、要求严、抠得细,用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则对待审查逮捕案件,在业务考评中0.1分也不愿失去,连续3年在漯河市检察系统业务考核中位居榜首。
在舞阳县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苗国福的眼里,他一丝不苟、忠诚履职、敢于担责,把仅有6名干警的侦查监督科带领得风生水起:每年办理200多起案件的定性准确率和法定时限办结率均为100%,两次荣立集体三等功。
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燕红评价他勤学善思,善于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检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有点子、有招数、有成效。向中国建设银行舞阳支行发出的检察建议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建议,追加逮捕的刘海岗等人非法经营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件提名,所撰写的《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初探》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论文三等奖……
他,就是舞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李永山。在广获赞誉背后他又有哪些感人的故事呢?10月9日,记者赶赴舞阳县检察院对他进行了采访。
在平凡的岗位上诠释执法责任
2013年11月,省检察院为李永山记个人二等功,这源于他对一起错案的纠正。
2010年3月,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梁陈明(化名)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时,细心的李永山发现梁陈明供述砍伤被害人的刀数和部位分别是:第一刀砍在被害人的头部或颈部,第二刀砍在被害人的背部,共砍两刀。而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受伤部位分别为左胸部、肋部及心脏等部位,共身中五刀。对比犯罪嫌疑人供述砍向被害人的刀数、部位与尸体检验报告,不仅数量相差甚大,所砍的部位也截然不同,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李永山的高度警觉。
在讯问梁陈明时,李永山发现他低着头,回答问题慢,思而后答,当问其在现场各人的站立位置、扎伤部位、刀数等情况时,梁陈明表情惊慌,两手不停抖动,眼神游离,不敢正视讯问人员,一口咬定只扎伤了被害人的头颈部和背部,没扎伤其他部位。结合尸体检验报告、现场证人证言,李永山大胆断定:梁陈明所作供述虚假,此案可能另有真凶。
李永山立即改变讯问策略,开始对梁陈明释法说理,告知扎死他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刑法所规定的量刑。此时,梁陈明两手抱头,长时间沉思不语。李永山趁机又告诉梁陈明,司法机关已经调取了很多现场的证人证言,如实供述从轻处罚,如果再作虚假供述,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梁陈明终于说出了事实真相:“人是我叔扎的,我叔说我婶婶快生了,他要照顾我婶婶,他让我替他顶罪。”
原来,此案的真凶是梁陈明的叔叔梁稳重(化名)。在对梁陈明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的同时,李永山要求公安机关追捕真凶梁稳重,后梁稳重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当地群众盛赞:“李检察官察微析疑,追出杀人真凶,为我们百姓除了害。”
“如果不是当时看卷仔细,发现了重大疑点,就会让真凶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回忆此案的办理过程,李永山的心情仍不能平静。
“侦查监督工作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民群众对法律、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认知,放纵一名犯罪嫌疑人或是错捕一名无辜者,都是工作的失职,乃至对法律的亵渎。捕与不捕,一字之差重于千钧啊!”李永山这样诠释自己的岗位责任。
在他纠正的10余起错案中,有一起盗窃案给他留下深刻印象: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时,经过阅卷、提审,李永山发现王某作案时的年龄还有一个月才满16周岁,尚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构不上盗窃罪,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后,李永山悬着的心也落了地。
防漏防错至关重要
2013年1月初,省检察机关第二届侦查监督精品案件评选结果出炉,舞阳县检察院追加逮捕的刘海岗等人非法经营案件被评为十佳精品案件提名、优秀奖,此案的承办人是李永山。
201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海岗在本村刘站岗(化名)家的养牛场参与生产假烟。经刘海岗介绍,康云廷(化名)为该非法经营场所从事生产提供了电源。2010年12月1日,舞阳县烟草专卖局接到匿名电话,称该县侯集乡康庄村有人从事生产假烟的违法活动。该县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迅速行动,当场查获价值59000元的嘴棒机1台、价值32万余元的滤嘴棒。2010年12月9日,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海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6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海岗。
李永山在审查逮捕刘海岗涉嫌非法经营一案过程中,通过认真审阅刘海岗的供述等卷宗材料,发现刘展叶(化名)、韩应(化名)、康陪君(化名)等7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假烟生产,为制造、销售假烟提供便利条件,涉嫌共同犯罪,便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对其他7名涉案人员进行追捕。经法院审理,刘展叶等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错捕无辜者,因为我们的执法偏差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是失职的表现;放纵犯罪者,因为我们的疏忽大意使有罪者成为漏网之鱼,也是不忠诚履职的表现。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防漏与防错同样至关重要。”李永山从另一层面进一步诠释了自己的岗位责任。他参加工作16年来,共办理批捕案件400余件,改变侦查机关错误定性30余起,追捕68人,监督立案26件、撤案36人,并保持了无错案、无超时限案、无违法违纪案、无被投诉案的“四无”记录。
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部署,李永山及时转变工作思路,调整监督立案的方向和重点。2014年1月,他接到举报该县文峰乡某村村民徐某涉嫌滥伐1000多棵林木的信件,经认真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徐某等人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认定:2013年11月中旬至12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岳某伐树。而岳某在明知雇主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带领他人将徐某的1417棵杨树采伐,折合立木蓄积311.93立方米,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情节严重,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缓刑4年。
提到这起在漯河市10年来涉案数额最大的滥伐林木案件的办理,李永山脸上写满自豪和满足。
转变方式提升执法效果
2014年3月,舞阳县北舞渡镇张湾村村民宁某因担心邻居卢某装卸树木震坏自己的房子,恼怒之下持菜刀将卢某打成轻伤。李永山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多次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所在的村庄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宁某赔偿受害人卢某后,对宁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办结了,但李永山的工作并没有完结。当年盛夏的一天,他来到宁某家中回访时得知,宁某对卢某继续挨着其房子装卸树木仍有担忧和不满,便耐心地劝导卢某,并拉着他一起站在宁某房子跟前感受卸木材时的震动。卢某看着墙角震落的尘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宁某也通过李永山的教育,认识到自己将他人打伤的行为是不可取的。看到双方握手言和,李永山会心地笑了。
舞阳是农业县,农村人口居多。李永山发现,很多普通刑事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引起的。如何有效化解老矛盾、预防新矛盾?李永山转变执法办案方式,创造出“三解”工作法:解心结,耐心听取上访户的诉求和意见,让其把想说的话说完,将其长期压在心中的积怨充分释放出来,缓解心理压力,减少对立情绪;解心惑,正确把握上访者诉求目的和期望,结合法、理、情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来访者正确认识自身的要求与法律政策规定之间的差距,引导其从不平衡的心理状态中解脱出来;解困难,结合上访者诉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尽量想办法帮其协调解决,引导其走正确的诉求渠道,对其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予以适当救助。实践证明,“三解”工作法提升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剂良药。
侦查监督工作少不了与公安机关打交道,其间,难免产生执法理念、法律适用和认识上的分歧甚至误解。如何求同存异?李永山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实行了审查逮捕阶段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案件说明理由制度。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定性不当,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改变案件定性理由说明书》,针对《批准逮捕决定书》确定的罪名说明理由,并结合该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在其审查逮捕某案件时,李永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改变案件定性理由说明书》。“你们对案件性质的分析非常透彻,使我们真正领悟到了此罪(寻衅滋事罪)与彼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给我们下一步的侦查指明了方向。”公安机关承办人由衷地说。
工作中,李永山同样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白加黑”、“5加2”成了他的工作常态,长期伏案工作,腰椎突出三节,颈椎出了毛病;看卷用眼过度,视力由550度增加到900度,他还笑称“仍有增加的可能”。牺牲无数节假日,无暇陪伴家人和孩子,面对亲人的不解和“埋怨”,李永山都一笑了之,仍然在平凡岗位上默默坚守和奉献。
李永山的工作业绩得到了人民群众、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肯定:被舞阳县政府表彰为“舞阳县第五届劳动模范”,16次被舞阳县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十佳政法干警。2013年4月,被漯河市委、市政府评为十佳政法干警和平安建设先进个人,被共青团漯河市委评为青少年维权先进个人;2015年6月,被漯河市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1年6月,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2013年11月,被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2014年10月,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检察官。
面对这些荣誉,李永山依然保持着那份淡定,在工作标准、执法作风上一如既往。“而今迈步从头越”,对人民群众、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激励,他这样表示。(吴倩 刘立新 刘乐 董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