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0日,上海三级法院首批法官入额书面考试举行。
“法官和检察官是怎样养成的?”“如何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如何做好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近日,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13届学术年会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期论证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等汇聚一堂,围绕这些热点话题共同展开了理论和实践探索。
话题一
如何培养法官和检察官?
法官、检察官因为其职业的崇高,老百姓总是对他们怀着崇敬之情,那么,老百姓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门槛又了解多少呢?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超认为,在法官检察官的遴选过程中,除了传统的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听取意见等环节,还要有一个严格的选任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规定高规格的任命程序和苛刻的选拔制度。
高规格的任命程序就是一些国家总检察长任命个体检察官的方式。苛刻的选拔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比方说在意大利,检察官要经过资格审核和三个阶段的考试,残酷的考试之后,还要经过18个月的培训才可能成为初任检察官。而在荷兰,一个途径是法学院毕业生公开司法公务员培训项目,这个原则上要经过六年的学习和培训,才能够被任命为初级检察官。另外一个就是获得法律学位,从事六年以上职业律师的工作,或者在检察机关做助理三年以上,才有可能升级。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院长许祥云则认为,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司法能力的提高。在德国及日本、法国,具有法律资格以后,成为法官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很完整的专业培训时间,有的时间很长,两年、三年、五年都有。在中国,这种能力机制肯定是一个配套机制,除了第一个主体确定以外,接下来能力怎么样,就不得而知了。上海法院在全国要做这项制度的时候,很多人都质疑,花一年的时间去进行法官培训是不是值得。许祥云认为,这种机制在司法改革以后一定要加强。一年还不够,虽然一些人取得了法官资格,但是办案不单单取决于逻辑,还在于一个经验的积累。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栋表示,培养法官和检察官更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考试的考试制度,要统一考试制度。这个制度,对中国特别有借鉴意义的是日本,因为日本之前的考核制,特别是2004年以前的模式和中国现在非常相似。它有几个特点,一个是参加考试的人,不需要任何的资格,只要来应试就可以,不需要你法学毕业也不需要你大学毕业,在这之前,它又是低通过率,在2004年以前通过率非常低,基本上在5%以上,有一些年份甚至最低到1.5%,通过率非常低。
这种模式实际上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考试极大地挤压了政法法学教育。很多学生为了能够拿到这个资格而去培训机构,大量时间都花在培训机构上。这种应试化的选才方式有一个非常大的弊端,因为有时候它考察的是考生应试的技巧和对知识点的熟悉,很难有一个综合能力的选拔。所以日本在2004年以后作了改革,规定考生必须毕业于全国74个法科大学堂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种做法使司法考试大大提高了通过率,也变成了一个过程式的选拔,所以这个非常值得借鉴。
话题二
如何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
如何保障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院长许祥云认为,要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要有法官的主体地位,给法官司法裁判者的权力,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责任,权力和责任应该相辅相成。徐汇区法院近年来在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上做了一系列的工作,要让法官独立办案,就要让法官签署法院文书。这个法院文书必须由办这个案件的法官来签署,院长庭长也不能签,如果院长庭长要签署,必须参加这个案件的审理。参加审理案件的审理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审判委员会,另外一种是专家专业法官会议。
其次是问题发现机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指责评价非常慎重,一般不会采取在公开场合点评一个法官。这个提醒都是私下提醒,而不是说面对面提醒。中国要发展到这一步,还要进一步加快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再次是社会监督机制。任何案件,肯定有变数,但是司法裁断的正确性、合理性这个要有专业意见。这个社会监督机制就要来自于专业的评价机构,在这一点上,徐汇区法院已经和社科院合作邀请专业机构实行社会监督机制,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合作成果。
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认为,这次司法改革是机遇难得,司法部门应该真正掌握司法规律,把权力向法官、检察官下放,让法官、检察官完整化,这样在解放了法官、检察官的同时,同样也解放了法院的领导,使他的责任有所减轻。他说,法国有这样的法院,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笔头上可以服从,但是法庭上可以自由发表对案件实际看法。但是中国完全没有,所以看出来中国办案是一种集体司法模式。司法办案的集体司法和个体司法的两种模式,对应是司法体制的两种模式,一种分权模式,一种集权模式,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高度集权模式,也可以称它为行政化体制,实际上说得犀利点就是司法官僚体制。
张建伟教授同时表示,现在一讲司法存在问题,最后的结果,整顿的结果,就是一道一道给下面加以各种各样制度上的束缚,其结果造成的就是没有人敢担当,没有人能够坚守原则。过度严厉的控制,反而造成司法官人格上不完成,人格上的萎缩损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表示,要建立依法保障行使检察权保障机制,从学术研究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第一是检察人事保障机制,实际上就是在人事管理上的保障机制。这方面主要是重点研究司法官,包括检察官认知的资格,包括认知前后的培训,这是很重要的制度。还有检察人事保障机制,在我们国家还面临分类管理的问题,分类管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怎么划分比例,这些问题都是因为在过渡时期肯定会出现的问题,今后这个制度建立成熟以后,现在面临的问题应该都能够解决。
第二是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现在还没有过多涉及。王守安认为,现在改革过程中,经费也可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次改革过程中改革的设计和既有体制会产生碰撞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第三是司法责任保障机制。司法责任制,实际上最根本是确定决定权的主体,这是它的根本。就是哪些事项,属于权限范围之内,追究责任只是司法责任的一个方面。主要方面就是确立谁来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所以研究这个司法责任保障机制,以后肯定要逐渐完善。研究司法责任制的时候要避免出现司法责任制给法官、检察官造成压力过大的情况,所以也应该将司法责任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还有一个方面是监督制约机制,一定的监督、一定的管理,对于独立行使好司法权,包括检察权、审判权都很有意义。
话题三
如何做好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
伴随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时表示,必须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表示,法官和检察官在工作中必须有一个职业保障机制,职业保障实际上包括职权的保障、身份的保障、待遇的保障、安全的保障。这个安全的保障,也是大家现在这一段时间才开始关注到的,大家关注到当事人对法官行凶,其实在全国政法界每年都有发生。所以,现在研究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有现实意义。王守安同时表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保障还涉及一个社会环境保障机制,主要涉及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对司法人员的态度和评价。也就是说,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培育国家的司法职业的尊荣感。通过这方面的建设,让从事司法职业的人员感觉到有荣誉感,使得社会公众也尊重司法官员。
复旦大学教授章武生说,做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就要落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如果说办案责任制对于法官而言是一个义务,那么,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于法官而言就是一个权力,法官不能因为公正处理案件被免职,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被调换岗位,这是解决法官后顾之忧的一个机制。这两个要是有其中一个不落实,就会影响司法独立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