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三查三保”活动成果,进一步强化户政民警民本意识,实现户政窗口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优质化”,树立周口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立足周口公安工作实际,在深入推进河南公安改革十项惠民举措的基础上,推出了周口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服务12条便民利民新举措,并公布了监督举报投诉电话:110或0394-8123521(工作日)。12条便民利民举措具体内容如下:
深化警务公开。户籍室要公开户政业务的受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布市县咨询、投诉电话。因设备和网络故障无法办公的,户籍民警要登记并留下群众联系电话,待设备、网络恢复后及时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因公务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户籍室门前设置民警去向提示,向群众告知原因和恢复办理的时间。
实行首接责任制。群众咨询、办事、来访或来电时,首接责任户籍民警对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职责以外的事,要向群众说明情况,不得以不了解情况、不属于本窗口受理审批范围等为借口,推诿塞责。对需要户政业务部门间核查档案、提供证明的,首接民警要主动联系对方单位沟通解决,避免群众在公安机关之间被推诿。对存在多个户籍内勤的派出所,不得按照管辖区域划分户口、身份证办理范围,每个户籍内勤均要受理派出所全部户籍业务。
落实一次性告知机制。各级户政窗口对群众申报的户籍业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受理;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时,户籍民警出具“办理户口业务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示范文本、办理程序和时限,并在告知单上备注民警联系电话。对依法不能办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群众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市内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除外)变更的,符合规定、手续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对其他各类户口业务,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派出所户籍内勤每天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查看户口事项网上审批结果并及时处理。
建立微信群业务指导机制。该局治安(户政)部门建立周口户政微信群,利用微信语音、图文、视频等方式快速指导户籍内勤工作。各县市治安(户政)部门民警对日常工作中户籍政策把握不准、身份证人像采集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在微信群里,采取图文、语音、视频等方式将业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解答。
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五保户、特困户等人群,无法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为其提供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户口申报材料收集以及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上门服务。对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辖区派出所要主动登门帮助办理户口。对残障人士户口补录、年龄更正、子女入户等问题,要本着特事快办的原则,社区民警要主动上门调查核实,户籍民警全程协助。
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节假日返乡群众、农民工等急需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为特殊时期高考、征兵等急用证的群众开辟居民身份证办理系统“快速通道”,一律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上传,尽可能缩短办证周期。
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制。对特殊情况的户口,经市县两级治安(户政)部门研究、商议,在不违反户口政策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尽快办理审批手续;节假日期间,实行电话预约办公,及时受理急办业务。
提供重名查询及延时服务。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开展延时服务,当日业务当日受理,直至办完最后一名群众的户籍业务。
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1天内办结。对急需乘火车、入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到火车站、旅馆辖区派出所申请进行身份核查,开具旅客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火车或当日入住旅馆。
简化户口审批材料。对性别更正、学龄前儿童变更姓名,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村(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明材料。除户口漏登补录和未办二代证群众户口恢复外,其他户籍业务不再提供与民警合影。居民办理跨省间、省内户口迁移时,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各类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人口相关信息,可作为户口申报材料使用;微机上显示的家庭成员信息,可用于关系证明;对能在部、省、市人口信息库内核实到信息的,不得让群众返回户籍地出具证明材料。
简化户口办理流程。市、县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户口审批事项,通过电子档案进行审核,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对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疑问,不能仅通过电子档案进行审批的,及时通知下级公安机关报送原始纸质材料进行审核,但不得让群众自行报送材料。对公安机关内部原因造成居民户籍信息错误的,派出所报送电子档案,上级治安(户政)部门当场审批,当场办结;对未办理二代证另册保管需恢复户口,群众提供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报送电子档案,县、市两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当日审批办结;对群众因特殊原因急用且手续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县、市治安(户政)部门通过审核电子档案,当日审批,派出所当日办结。对新生婴儿出生登记(两周岁以下),婚内生育、非婚生随母亲落户的,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对两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除提供以上手续外,还需提供子女和父(母)合影近照、父(母)申请,派出所当场受理。不得要求群众提供准生证、节育证明、交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新生婴儿未随父(母)落户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群众找社区民警、所长等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