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最严户外广告禁令今起实施
户外显示屏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从9月1日起,新修订的《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已颁布。这是成都出台的最完备也是最严格的户外广告管理体系。《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责任主体、审批条件和设置范围。在审批中,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进行周围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车安全。《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9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
2.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
4.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5. 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6. 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7. 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
8. 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
9. 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李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