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非监禁刑适用,确保社区矫正效果,辽宁省朝阳市中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规范非监禁刑适用,确保社区矫正效果的意见》。《意见》主要强化了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准确确定居住地。在审判过程中认真查清拟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居住地,将委托调查函、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规范委托调查。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应在判决十日前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并且一般应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复函后再作出裁判。委托调查函应由审判人员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禁止由被告人或其亲属、辩护律师转交。
三是充分重视评估意见。法院应充分重视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评估意见,并将其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没有采用评估意见的,应当在裁判前与作出评估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并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
四是规范法律文书送达。法院在将被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应由审判人员将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禁止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辩护律师转交。
五是加强沟通联络。各基层法院应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建立联络员制度,以便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六是搞好工作回访。各基层法院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回访工作,每次回访人数不低于所判处非监禁刑人员总数的50%。回访要重点了解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邢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