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调配人力资源 优化提升审判效率
安徽高院关于案件量与人员配备关系的调研报告
图一 2012-2014年案件量与人员变化趋势对比图
图二:民事案件难易程度比例图
核心提示:人力资源配置就是合理而充分利用好包括体力、智力、知识力、创造力和技能等方面的能力,通过一定的途径,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其与物质资源有效结合,以产生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合理配置法官员额及司法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安徽法院以三级法院的法官及辅助人员办案情况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现有状态下及司法改革后,法官及辅助人员配备的应然状态,以期为中西部法院司法改革提供参考样本。
一、案件量与人员配备之间的关系现状
1、案件量增速较快,法院人员配备滞后。我国正处于案件量高速增长期,案件量呈“井喷式增长”。以安徽法院为例,近3年来,收案数持续大幅度上升,2012年收案数406306件,2013年收案数460558件,2014年收案数528246件,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14.02%。与案件量增速相比,人员编制增幅变化不大。2012年-2014年安徽法院人数年均增长率1.27%,法官人数年均增长1.67%,法院人数与法官人数增幅较小,近三年案件量年均增长率是法院人数年均增长率的11.04倍。人均办案数与案件数成正比,与法院人数成反比,在案件增速较快,法院人数增长较慢的情况下,安徽法院2012年法官人均结案数56.04件,2014年法官人均结案数69.34件,年均增长11.24%,法官办案压力快速增长(见图一)。
2、案件量增长不平衡,不同地区法院办案压力差异大。从案件增长速度来看,安徽不同地区的法院2012年-2014年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率最快的为61.79%,年均增长率最低的为11.39%,不同地区的法院人均办案量存在明显的差异。从基层法院看,2014年法院人均办案量最多为119.66件/人,最少为12.67件/人,相差9.44倍。从中级法院看,2014年法院人均办案量最多为79.09件/人,最少13.94件/人,相差5.67倍。
3、行政工作占用部分法官资源,一线法官办案压力大。在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院领导、中层领导所占比重较大,法院内部因人员流动,工作岗位的调整等不同情形,部分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参与办案时间较少。同时,很多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因表现突出担任院、庭领导职务,大量的精力放在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上,也是对优质审判资源的浪费。
4、办案辅助人员配置过少,法官承担繁重的事务性工作。安徽法院法官与书记员的配备基本上以“三审一书”配备模式为主,没有配备法官助理。从抽样调查情况看,很多法官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审判工作的辅助事务性工作,如案件装卷、案件信息录入等,有的法院因书记员流动性过大,法官还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培训指导新任书记员。
5、新生力量不足,法院年龄结构趋向老化。以安徽法院为例,将法院人员按工龄每10年分为一档,工龄在10年以下占18.04%,工龄在20至29年占34.01%,工龄20年以上比20年以下比例多20.94个百分点,上述问题在基层法院更为突出。同时,新任法官要发挥作用,还需要知识和经验的双重积累,需要较长的成长期。从法官等级情况来看,高级法官占法官总数的54.61%,四至五级占法官总数的5.61%,法官等级未定人数占法官总数的15.96%。虽然处于中坚力量的一至三级法官人数超过法官总人数的50%以上,但作为法官新生力量的四至五级法官及未定等级法官人数较少,当中坚力量的法官进入退休年龄段时,审判力量将会出现“青黄不接”的问题。
6、办案辅助人员职业保障不到位,流动性过大。为了解决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大多数法院采取聘用人员的方式解决。聘用人员在法院承担了大量的日常琐碎的工作,但职业前景较差,工资待遇较低。从抽样调查情况看,办案辅助人员中工作年限在3年以下的占43.3%,3-5年的占25.67%,工作年限基本在5年以下,上述现象聘用制书记员中更为突出。
二、案件量与人员配备的应然关系
案件量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决定性因素,案件量越多,法院的工作量越大,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以案件办理各环节消耗的工作时间测算,可以推算出法官、书记员等审判组织或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尽其可能支配审判资源,充分发挥各种管理杠杆作用,客观完成的审判任务数(另称为办案量饱和值),并以此探究法院办案量与人员配备的关系。
1、影响办案量饱和值的主要因素。从对法官的调查问卷以及座谈情况看,影响办案量饱和值的主要因素有:(1)审判工作时间。指可用于办案的有效工作时间,参加非审判性的工作时间越少,办案的数量会越多。(2)案件难易程度。主要因案件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款项计算繁杂或涉及评估、鉴定等因素,需要耗费更多的审理时间和精力。(3)司法辅助人员配置。书记员或法官助理配备比例越高,能承担更多的审判辅助性事务,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4)审判程序。普通程序案件需要更多的法官参与办案,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可以相应的减少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间。
2、以基层民事案件为例,探究民事案件量与法官之间的关系。(1)年有效工作时间。从调研情况看,每年以52周计算,扣除法定假期时间、平均病事假时间以及参加会议、培训等其他非审判事务时间,每年有效工作时间约1677小时。(2)案件难易程度。从课题组抽样调研情况看,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疑难复杂的比例分别为26.19%、51.82%和21.99%(见图二)。法官在查阅全案卷宗、做好阅卷笔录、准备庭前诉讼材料及庭审提纲、开庭、协调沟通和做调解工作、合议、制作审理报告、制作裁判文书、判后答疑、审判信息录入、装卷、报送评查、归档以及其他方面耗费的工作时间,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平均耗时分别为 10.94小时、15.25小时和29.89小时。(3)司法辅助人员配置。从调研数据看,书记员与办案法官的比例每增加1/3,可节约6%的工作时间,法官助理与办案法官每增加1/3,可节约14%的工作时间。(4)审判程序。从调查情况看,每增加普通程序案件,需要其他法官参与合议和开庭,上述两个环节约占平均耗时的11%,如果有1名陪审员参审,只需增加1名法官11%的办案时间,如果没有陪审员参审,需要增加2名法官22%的办案时间。(5)基层民事案件饱和值。按抽样样本的办案辅助人员配备、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情况,民事案件办案量饱和值约为97件。(6)基层法院民事办案法官配备。以基层法院2014年民事案件量测算,民事法官按办案量饱和值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基层法院需要法官3340人。
3、现有模式下人员配备情况分析。根据调研问卷的数据,以2014年新收案件数,对不同业务条线的办案法官运用上述方法测算,在当前情况下高、中、基层法院的一线办案法官的配备比例约为2:15:83。
4、以基层民事案件为例,探究司法改革后民事案件量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按照当前的有效工作时间、难易程度以及审判程序等因素,设定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记录、信息数据录入、文书送达、材料整理、卷宗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从调研数据看,法官助理完成上述工作可节约法官约42%的工作时间,书记员完成上述工作可节约法官12%的工作时间,按照抽样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比例,如果上述事务性工作由办案辅助人员完成,在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到位的情况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配置对办案平均耗时的影响系数约为0.53,民事法官办案量饱和值约为181件。完成2014年新收案件,需要法官1803人,按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每增加1/3,法官工作时间节约14%,当法官助理与法官比例为1:1时,可实现节约法官42%的工作量,法官与书记员比例每增加1/3,法官工作时间节约6%,当法官与书记员的比例为2:3时,可节约工作时间12%。按照上述情况计算,需要法官助理1803人,书记员1202人。
5、司法改革后人员配备情况预测。根据调研情况,按照司法改革后法官员额制各类人员分工设定,以2014年收案数计算,全省法院应配备办案法官4883人,占全省法院编制总数的36.94%,应配备法官助理2637人,书记员1759人,占全省编制总数的33.26%。在实际工作中,案件量少的法院或庭室为组成合议庭需要占用一定的法官或辅助人员的编制;院、庭领导的工作岗位占用法官的编制;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审判工作调研及对下指导工作、信访等工作,需要占用一定的法官编制。考虑上述因素,实际配备中应大于上述比例。
三、科学调配人力资源的思考
1、遵循审判规律,优化人员配备。基层法院审理全省85%左右的案件,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数必须全面保障。中院审理的案件主要为二审案件,侧重于事实法律争议的把关上,中院的法官配备应精英化。高级法院主要是二审案件的审理和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下业务指导等工作职能,应配备更高素质的法官。
2、探索助理法官制度。建立能吸引优秀法律人才的助理法官队伍,储备优秀法官后备人才库。建立助理法官顺利成长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空间。
3、健全聘用人员保障机制。完善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在提高其工资待遇的同时,将其工作表现、业务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及进取心。
4、探索推进服务社会化模式。引进服务社会化模式,探索法院物业管理、信息化服务、设备维护、档案扫描、安保等服务工作向社会招标,由社会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袁春 毛剑 查登国 闫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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