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聘请专业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2015-08-18 17:05  来源:南方法治报

  近日,一宗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家属给广东高院审判监督二庭法官莫君早打电话,表示已经筹集3万元赔偿款,希望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听到这个消息,法官很欣慰,担任未成年被告人黄某“合适成年人”的广州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社工王梦怡也很有成就感。正是她的心理辅导,让黄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责并主动提出让父母赔偿被害人。

  广东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冰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在司法实践中称为“合适成年人”,实际上起到了“代理家长”的作用。广东是流动人口大省,未成年被告人中大部分为外地户籍人口,远离家乡。其法定代理人因联系不便、路途遥远等因素不能参与庭审和讯问,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在庭审和讯问中的供述将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陈冰还介绍,近年来深圳、广州等地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聘请社工参与少年审判庭前庭后延伸工作。这些高素质的“代理家长”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因高级法院的案件相对更加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更专业的社工参与,经过多方考察,该院与广州市首家“5A级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服务机构——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该机构指派具有专业资质及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社会阅历;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年满二十五周岁;品行良好、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司法社工来担任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表示,广东是未成年人犯罪大省,司法社工通过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庭审教育等一系列帮教工作,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等专业意见,为法院裁判特别是判处非监禁刑提供科学参考,为未成年罪犯判后个性化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帮助他们重建价值观,再拾自信,回归社会,对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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