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法院紧紧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优化整合审判资源,合理设置合议庭,保证入额法官全部在一线办案,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达到以改革推进工作的目的。
一是合理设置合议庭,保证一线办案力量。打破原有业务庭设置,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3:1:1的基本模式设置9个合议庭。平衡办案力量,将各庭长、业务骨干均衡分到各合议庭,确保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全部在岗办案。其中,设置刑事合议庭2个,民事合议庭4个(含1个环境资源庭),行政合议庭1个,执行、立案裁决合议庭1个及河西法庭。在分案方面,坚持随机分案方式,所有案件均通过立案系统随机分至法官名下。在文书签发方面,自6月10日起,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和审判长签发,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
二是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了《格尔木市法院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合议庭成员对办案负责,对独任制审判和合议制审判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独任制下法官对案件全权负责;合议制下合议庭法官按照审判权限和在庭审中发挥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三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制定《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有关事项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讨论研究和表决的程序进行。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审判委员会职责,把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放在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上,减少就个案做出具体处理意见。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制定《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办法》。考评内容包括审委会委员承办案件、参加合议庭或担任审判长、文书签署、旁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审以及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出席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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