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协议签字仪式在自治区公安厅举行,标志着全区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正式建立。
据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人介绍,新疆公安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全区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因公牺牲400余人,因公负伤2500余人。
据了解,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根据2014年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建立,保险对象为全区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根据规定,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在发放《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各项抚恤和补助基础上,再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签订协议的保险企业将根据合同要求和服务承诺,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伤亡民警都能按时足额享受到应有的保险理赔。(兰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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