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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检察长: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5-08-06 14:41:07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宁在全省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专题研讨班上作报告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贡献

  8月5日下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宁在全省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专题研讨班上作了一场题为《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积极贡献》的报告。蔡宁就检察机关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等,给学员上了精彩一课。现摘要刊发报告内容。

  准确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检察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许多重大制度设计和重大决策部署都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检察权行使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第一,新增授权,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再次确权,重申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一些固有职能。

  第三,合理配权,优化了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

  第四,保障用权,提出了检察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措施。

  第五,严格限权,完善了确保检察权正确运行的制度机制。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省委、高检院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了“遵循司法规律,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确立了“科学发展、遵循规律、转变方式、提升水平”的检察工作主线,要求包括正确处理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打击犯罪与促进社会和谐等内容的“八个关系”,做到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检察业务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并重,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并重,依法监督与配合协作并重,明确了司法办案“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深化职能、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三个层次目标要求,并在工作中抓好落实,各项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检察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业”和“基本功”,在各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程度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标准必须更高、程序必须更严、监督必须更准、质量必须更好。要按照“理性监督、注重质量、讲究方法、提升效果”的要求,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水平。

  第一,要敢于监督。检察机关是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发现有错,首先要在“敢”字上下功夫。

  第二,要突出监督重点。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要用足用好监督手段。除了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这些传统的、常态化的监督方式,修改后的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赋予了检察机关一些新的监督方式方法。

  第四,要规范监督。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行使监督权,要在法律的边界内,把该监督的事情监督好、监督到位,防止监督权没有法律依据地扩张。

  第五,要完善监督制度。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

  第六,要争取各执法司法机关的支持。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通过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而且许多检察活动都直接与行政执法活动衔接,并对行政诉讼负有法律监督职责。

  第一,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高检院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地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河南省虽然不是试点省份,但是可以先行围绕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可以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安全等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

  第二,研究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司法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因此,无论是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还是从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的角度,检察机关都应当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每年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4200人左右,保持了较大办案规模和办案力度。根据高检院指定管辖,省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处了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广东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等省部级以及有关厅局级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案件;配合省纪委查处了一批厅级领导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直接立案查处了一批领导干部涉嫌贪污受贿、渎职案。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对企业不轻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比如,省检察院在2013年办理中加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涉嫌行贿案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与舞钢公司洽谈5.1亿元股权转让、合资兴建舞钢冶金公司事宜,如对其继续羁押将直接影响双方合作。在固定相关证据、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及时对李某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促成了双方合作,维护了舞钢公司1.8万多名职工切身利益和舞钢市发展稳定大局。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全省检察系统已经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9.6万余次,推动了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组建了河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全省建成了172个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创作廉政短片、微电影、公益广告,与《河南法制报》联合开办了《检察天地》版,在新华网、平安河南网等省以上主流网络媒体开设了预防职务犯罪宣传专栏。

  以司法体制改革促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河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启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志都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统筹兼顾,考虑周全,把基础工作做扎实。根据中央、省委、高检院的要求,借鉴前期试点省(市、区)的经验,有八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重点研究思考:

  一是检察官员额制的问题。要重点考虑如何在39%的检察官员额控制线之内,根据各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各个院具体的检察官员额数;如何制定入额检察官的范围、条件、程序;如何制定公平合理的入额标准和考试考核办法等。

  二是检察官岗位的配置问题。要重点研究如何以案件数量为参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务部门,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具体员额数量,做到以案定员。

  三是办案组织形式的问题。要重点研究哪些案件采用独任检察官的办案组织形式,哪些案件采用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以办案组名义办案,又要研究哪些案件采用临时的办案组织形式,哪些案件采用固定的办案组织形式。

  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划分的问题。要重点研究省、市、县三级院分别应该有哪些权力;在同一个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权限如何界定;如何区分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不同岗位情形等。

  五是监督制约体系构建的问题。要重点研究如何强化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如何完善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如何加强办案组内部、不同办案环节、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如何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如何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外部监督等问题。

  六是司法责任体系的问题。要重点研究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逐步解决“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和“逐级审批层层把关、集体负责而无人负责”的状况;如何划分责任、确定责任类型、明确追究程序,把责任落实到人。

  七是内设机构的整合问题。要重点研究如何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既适当去行政化又强化司法管理;既讲配合又讲制约等。

  八是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省级统管的问题。

  带头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当前,检察机关所处社会条件、面临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推进检察工作必须面对司法标准越来越高、司法难度不断增加、司法作风要求更严、司法风险日益增大、司法环境更加透明、司法领域逐步拓展、司法办案的内涵不断延伸、司法手段对现代信息技术越发依赖、司法改革进入攻坚期等“九个新常态”。这对检察干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一直强调,要深刻认识检察人员面临的“四种执法风险”,即经常与消极因素接触带来的工作风险,检察职责带来的权力风险,公开透明信息化社会环境带来的执法风险,监督者身份带来的职业风险。要特别注意解决好“朋友圈”的问题。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手中掌握着批捕权、侦查权、起诉权和抗诉权,同样容易成为被“公关”、被“围猎”的对象。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到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守住原则底线,始终保持清廉本色。(吴倩 孙梦飞)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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