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山县法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强化法院作为大调解的指导地位,运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全位一体的调解方式,全力排解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建议、推荐一些法律素养高、群众基础好的人员进入调委会,优化调委会的人员构成,真正实现调委会与村委会(居委会)分离,减少其履职的制约;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该院法官担任的大调解指导员定期前往各司法所,对调委会的成员开展业务指导,重点就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和与群众生活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开展培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经费补贴,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并建议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对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上的保障支持。
二是多手段提升行政调解。在指导调解之前先行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的原因,认真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做到有的放矢;在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向其提供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以法治的力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时建议各行政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合作、互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
三是不断完善司法调解。在立案阶段,依托诉讼调解中心这一平台,返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离退休法官从事立案调解工作,他们能够更好地掌握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化解对立情绪,做好思想疏导,把握调解时机;在庭审阶段,创新陪审员的遴选方式,将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吸收为法院的陪审员,在法官和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根据已认证的事实证据阐明法理,明辩是非,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双方对案件的胜败心中有数,在法庭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法院内部实现立案调解与庭审调解、执行和解的衔接,针对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法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采取多种方式反复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辩法析理,注重心理疏导,促使案件调解或和解成功。(张江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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