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发生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划,为破解审理难的问题,广东计划组建省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凌祁漫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称,省高院拟将立案二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调配整合有关方面的审判人才,集中专业化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
这些案件将包括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等。
同时,由四地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环境类纠纷。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础上,划分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四个生态区域板块,并指定广州、清远、茂名、潮州四地中级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管辖上述区域的环境类纠纷。海水、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由广州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另外,广州、清远、茂名、潮州四地中级法院分别指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相应片区的环境类纠纷,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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