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避制度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更应当自觉执行案件回避制度。”湖南省汨罗市检察院检察长徐迪辉如是说。为了确保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近日,汨罗市检察院在检委会中首次引入回避制度。
在召开检委会前,该院要求检委会秘书将新制作的《回避登记卡》发放到各检委会委员手中。《回避登记卡》上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重点审查检委会成员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该院会发放《回避告知卡》到案件犯罪嫌疑人手中,卡上记载了案件召开检委会讨论和检委会成员的姓名等事项,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该卡申请检委会委员回避。
据悉,检委会委员如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己申请回避或由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的(不含自侦案件);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周悦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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