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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中院公布5起规避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2015-07-27 17:19:1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案例3 张书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张书军与原告张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书军自判决生效10日内腾出原告张某所有的二层六间门市房中下层西二间房屋。判决生效后,张书军没有主动履行,张某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张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张书军不仅不履行,还分别于2014年2月、4月将判决执行的房屋转租他人。被执行人张书军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书军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

  案例4 李宫呈、李丰羽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李宫呈、李丰羽与原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宫呈、李丰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姜某借款472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宫呈、李丰羽未主动履行,姜某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宫呈、李丰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李宫呈、李丰羽均未履行。后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处房产拍卖,在不足以支付申请人欠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将其所有的另一处房产转卖他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宫呈、李丰羽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9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宫呈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李丰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5 李学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李学军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郑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管城区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744243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李学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李学军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被管城区法院司法拘留。法院冻结李学军多个银行账户,扣划207000元至法院账户。后李学军为隐藏财产,于2011年六七月份以150万元价格全款购买郑州市某小区二手房屋一套,在其已入住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手段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该房屋一直登记在原房主名下,致使法院无法对该房产予以执行。

  2014年6月6日,管城区法院以李学军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又发现李学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4年9月24日,检察机关以李学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管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学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限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倩 杜文龙)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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