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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公布10起惩处“老赖”典型案例

2015-07-27 17:04:2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为有效打击拒执犯罪,彰显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河南省法院对“老赖”动真格,追究其刑事责任。7月24日,河南省法院公布10起典型案例,既有对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老赖”严惩的案例,也有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而获刑的案例,更有因主动执行达成谅解而在量刑上予以考虑的案例。案例的公布,一方面可以震慑和教育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提高社会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老赖”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

  一、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案

  因借款合同纠纷,宁陵县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判决郭金欣归还刘某21万元。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13年4月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两次对郭金欣司法拘留,但郭金欣仍拒不执行。

  经查,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承包多个建筑工程,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具有还款能力。郭金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宁陵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郭金欣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依法判决郭金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二、靳廷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因买卖合同纠纷,沁阳市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判决靳廷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吴某煤款29431元。判决生效后,靳廷武未履行判决义务。吴某申请强制执行,沁阳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靳廷武拒不履行。沁阳市法院对其拘留15日,靳廷武仍拒不履行。经查,靳廷武有两间门面房,其中一间用于出租(每年租金3000元),他在法院执行期间建了新房,归还了他人欠款,但仍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

  2015年1月20日,靳廷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后被逮捕。2月4日,靳廷武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判决义务。5月15日,沁阳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靳廷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三、刘俊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常某与刘俊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令刘俊民赔偿常某医疗费共计80125.5元。由于刘俊民未主动履行,常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伊川县法院申请执行。伊川县法院立案后向刘俊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拒不履行,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导致该案无法执行。经查,刘俊民银行卡上有存款5008元;2013年9月3日,刘俊民收到赔偿款12万元。

  2014年7月24日,刘俊民被抓获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伊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俊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判决刘俊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四、李水朋拒不执行判决案

  吴某等人与李水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李水朋赔偿吴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2836.85元。判决生效后,李水朋未履行民事赔偿部分,吴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两次被司法拘留后,李水朋仍不履行。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李水朋用自有资金建两层楼房一座,支付建筑款25500元。李水朋及其妻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往来。

  襄城县法院认为,李水朋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主动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2015年3月27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水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五、张发轩拒不执行判决案

  岳某与张发轩货款纠纷一案,尉氏县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张发轩偿还岳某货款98805元。判决生效后,张发轩履行还款义务,岳某遂向尉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发轩仍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逃避法院执行,并在西安购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张发轩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尉氏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尉氏县公安局开展了网上追逃,张发轩被抓获归案后,迫于压力,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5日,尉氏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发轩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六、裴存彬拒不执行判决案

  张某、刘某与裴存彬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内黄县法院判令被告裴存彬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74312.03元,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540.39元。由于裴存彬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刘某于2014年4月向内黄县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仅由裴存彬妻子支付500元现金。经查,裴存彬曾在银行取款7000元;自2011年6月起,偿还他人债务40000元;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间,裴存彬在保险公司续交保费9620元。

  内黄县法院将裴存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裴存彬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25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轻判处裴存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七、禹丙乾王双岭拒不执行判决案

  李某与禹丙乾、王双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新密市法院判令王双岭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2450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禹丙乾对此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二人未主动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丙乾、王双岭均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且长期外出躲债,逃避执行。经查,王双岭在银行有存款3万余元,禹丙乾在银行有存款18万余元,分别分多批次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新密市法院将禹丙乾、王双岭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间二人与李某达成合议,全额赔偿李某14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禹丙乾、王双岭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作出判决:禹丙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双岭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陈士海拒不执行判决案

  吴某与陈士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淮滨县法院判令被告陈士海赔偿吴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判决生效后,陈士海未履行,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士海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2009年6月,淮滨县法院对陈士海拘留15日。2010年,陈士海为逃避债务举家外出务工,其间,陈士海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陈士海为其子订婚花费自家积蓄1万余元。

  陈士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淮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士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九、杨长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田某与杨长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遂平县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判决被告杨长强给付田某房屋拆迁补偿款项3481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782元。判决生效后,杨长强拒不履行。田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遂平县法院依法扣划杨长强款项158950元。在余款尚未履行完毕、此案仍在强制执行期间,杨长强于2014年4月25日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给他人。两次对杨长强司法拘留无果后,此案被移交公安机关。同年7月26日,杨长强被依法执行逮捕。8月22日,杨长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长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变卖已被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作出判决:杨长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十、邱继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赵某与邱继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前县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邱继申在2014年6月20日前还赵某货款20万元,剩余货款及利息在2014年12月20日还清。同时,法院对邱继申瓜子场中的约1000包瓜子进行了保全。调解书生效后,邱继申未主动履行,赵某于2014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台前县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邱继申限期内拒不履行,还对保全查封中的约400包瓜子进行了处置。

  邱继申明知是法院保全查封的物品仍进行处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对邱继申刑事羁押期间,其家人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2015年6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邱继申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吴倩 井春冉)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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