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拒执犯罪,彰显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河南省法院对“老赖”动真格,追究其刑事责任。7月24日,河南省法院公布10起典型案例,既有对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老赖”严惩的案例,也有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而获刑的案例,更有因主动执行达成谅解而在量刑上予以考虑的案例。案例的公布,一方面可以震慑和教育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提高社会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老赖”起到告诫和警示作用。
一、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案
因借款合同纠纷,宁陵县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判决郭金欣归还刘某21万元。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13年4月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两次对郭金欣司法拘留,但郭金欣仍拒不执行。
经查,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承包多个建筑工程,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具有还款能力。郭金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宁陵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郭金欣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依法判决郭金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二、靳廷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因买卖合同纠纷,沁阳市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判决靳廷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吴某煤款29431元。判决生效后,靳廷武未履行判决义务。吴某申请强制执行,沁阳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靳廷武拒不履行。沁阳市法院对其拘留15日,靳廷武仍拒不履行。经查,靳廷武有两间门面房,其中一间用于出租(每年租金3000元),他在法院执行期间建了新房,归还了他人欠款,但仍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
2015年1月20日,靳廷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后被逮捕。2月4日,靳廷武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判决义务。5月15日,沁阳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靳廷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三、刘俊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常某与刘俊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令刘俊民赔偿常某医疗费共计80125.5元。由于刘俊民未主动履行,常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伊川县法院申请执行。伊川县法院立案后向刘俊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拒不履行,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导致该案无法执行。经查,刘俊民银行卡上有存款5008元;2013年9月3日,刘俊民收到赔偿款12万元。
2014年7月24日,刘俊民被抓获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伊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俊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判决刘俊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四、李水朋拒不执行判决案
吴某等人与李水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李水朋赔偿吴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2836.85元。判决生效后,李水朋未履行民事赔偿部分,吴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两次被司法拘留后,李水朋仍不履行。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李水朋用自有资金建两层楼房一座,支付建筑款25500元。李水朋及其妻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往来。
襄城县法院认为,李水朋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主动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2015年3月27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水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五、张发轩拒不执行判决案
岳某与张发轩货款纠纷一案,尉氏县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张发轩偿还岳某货款98805元。判决生效后,张发轩履行还款义务,岳某遂向尉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发轩仍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逃避法院执行,并在西安购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张发轩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尉氏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尉氏县公安局开展了网上追逃,张发轩被抓获归案后,迫于压力,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5日,尉氏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发轩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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