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将湖南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
据了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数据,湖南高院将本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由原来的8000元以下调整为14000元以下。
《意见》规定,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后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记录在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寻求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禹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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