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本职性工作。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发展党员工作在逐年完善提高基础上,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在工作中坚持“两个管理、两个打破、六项机制”并用原则,将发展党员工作稳步推进。
措施上强化“两个管理”
一是实行责任管理。明确了机关党委、各支部支委为党员发展工作“第一责任人”,配齐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二是实行目标管理。通过对党员队伍状况进行认真分析,深入了解,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明确发展党员工作目标,每年初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并根据区委组织部分配指标开展工作。
模式上坚持“两个打破”
一是打破“坐等上门”的思维模式。把入党宣传教育纳入每年重点工作,培养教育重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递交入党申请书之前,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二是打破“单兵作战”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推优培养作用,及时把优秀分子纳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使发展党员工作形成了机关党委牵头抓总、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程序上实施“六项机制”
一是“推优”制:凡是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青年可经过团组织“推优”后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
二是测评制:对列入近期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和近期转正的预备党员,召开群众意见征求会,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讨论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是培养考察制:由党支部指定两名比较了解培养对象的同志作为培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培养考察,并填写考察意见。
四是公示制:在党员发展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是预审制:支部在讨论吸收新党员之前,必须将发展对象的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重点查看条件是否成熟、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经预审通过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六是预备党员考察制:由入党介绍人考察预备党员的情况,特别是了解该同志入党时存在的不足是否改正,并填写考察意见,党支部书记签署支部意见,将考察结果作为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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