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四层次主体 集合三部分内容
北京高院推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综合规定
2015年6月,北京高院印发《中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规定》首次明确了各法院党组、党组书记、党组其他成员和各党支部书记等四个层次的责任主体,并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三部分内容集合于同一部规定之中,为深入推进北京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全新的、综合性的制度保障。
《规定》将四个层次责任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内容提炼概述为“八、四、四、四”的要求,并分别细化了内容,为责任主体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供了有力抓手。一是各法院党组的八项主体责任,即加强统一领导、严明政治纪律、深化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强化权力监督、支持查案工作、建立防腐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二是各法院党组书记的“四个切实”,即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履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责任、切实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切实当好廉洁从政表率。三是各法院党组其他成员的“四个认真”,即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指导分管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对分管人员的日常监管、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四是法院各党支部书记的“四个加强”,即加强组织落实、加强教育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自查汇报。
《规定》明确了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列举了责任考核的11项内容,并区别责任主体,分别明确了各责任主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四类23种具体情形。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未定期听取本院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未建立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的”,追究院党组的主体责任;“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汇报、不部署、不过问、不协调,对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的”,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未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追究该党组成员的责任;“未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组织自查,未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未对本党支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责任分析检查的”,追究该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规定》还要求各法院建立健全基本工作制度,保障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如下级法院党组定期向市高级法院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制度、下级法院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责任书交市高级法院纪检组备案制度,作为考核和追责依据等。(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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