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在嘉善县检察院对唐某兄弟申诉一案进行公开答复……”5月21日上午,在浙江嘉兴市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孔晓曼的主持下,一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在嘉善县检察院有序举行。此次公开答复会还邀请了嘉善县政法委、信访局、司法所以及申诉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的相关领导共同参与,以便信息共享,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更好开展后续工作。
以往,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检察院均采取给出复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直面申诉人一系列疑问,进行公开答复的做法,这在嘉兴市还是首次。
2012年,因为家庭纠纷,孙某采用砖头投掷的方式,毁坏他人轿车、不锈钢门、电动门、卷帘门、玻璃窗户等财物,后经鉴定案值为13923元。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后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赔偿原告唐某损失13923元。
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唐某兄弟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唐某兄弟不服,进而向嘉兴市检察院申诉。在此期间,他们还向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检察院、嘉兴市中级法院等进行控告或申诉。
“2015年2月2日,申诉人唐某兄弟来到嘉兴市检察院,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解释,你们对申诉状中的部分申诉理由的释法说理表示认可。主要有这4点……检察官说的是事实吧?”公开答复会现场,检察官孔晓曼再次询问申诉人唐某兄弟。“是的。”唐某兄弟当场表示认可。
现场宣读嘉兴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阐述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及作出不予抗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后,孔晓曼又综合申诉人多次反映的内容,把该案申诉的焦点问题进行集中归纳。这些焦点问题,也得到了唐某兄弟的确认。
针对申诉人反复纠结的这些焦点问题,当初承办案件的罗星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当场给予解释说明。而申诉人所在地的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就引发该案的一些来龙去脉进行梳理。希望申诉人不要因怄气而断了亲情。
尽管对于申诉的结果并不是很满意,但对于这样的公开答复形式,唐某兄弟还是表示了肯定:“这种沟通方式还是挺好的。”
孔晓曼告诉记者,对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