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决策部署,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梳理】
“立案登记制”的备战与督导
时间:去年11月份开始
工作:搞好调研试点
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研究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锦州、铁岭、朝阳等地区确定了12个基层法院进行探索先行。
确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全省先行示范法院,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转发全省法院参照执行。和平区法院于今年初,率先向社会公示实行登记立案。今年3月份,在省高院的具体指导下,鞍山中院制定出台《立案登记实施规则》,于3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鞍山地区两级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4月16日,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视频会议上,和平区法院作为全国唯一一家基层法院作了经验介绍。
时间:2015年4月27日
工作:深入动员部署
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推进立案登记改革动员培训视频会议。4月28日,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景阳主持召开全省推进立案登记制工作会议,对近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全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时间:5月4日前
工作:规范立案流程
全省各级法院认真梳理并废除了与现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相悖的内部规定,更换了诉讼服务大厅内不符合立案登记制要求的规章制度、诉讼指南、格式文书、工作流程、标牌标识,依照《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重新制作并配置使用。省高院统一制作下发登记立案流程文书样本,共4类5种,统一制作了宣传手册。
时间:5月4日起
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督导组,对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督导。省高院成立3个督导组,5月4日开始,深入全省各级法院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督导工作。各中院均成立督导组,加强对所属基层法院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将通报批评,督导整改。5月4日至8日,全省三级法院领导靠前指挥,深入立案登记一线指导工作。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和立案庭庭长,要在立案窗口现场办公。各级法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调整人力、补充人员,增派行政、刑事法官协助立案,增设立案服务窗口,确保立案渠道畅通,实现当场立案,防止案件积压,造成新的立案难现象。
【素描】
登记制的第一天
5月4日8时许,全省法院立案庭的相关人员早早就来到了诉讼服务中心,各就各位,迎接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的第一天。
营口市中级法院——
据立案庭有关人员介绍,近两天来诉讼服务中心的群众多以咨询为主,很多群众表示对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要求了解不全面。立案一庭指派专门人员对群众关心问题详细解答,力求立案登记制得到群众认可,发挥保障诉权的作用。
沈阳市皇姑区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党组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张立斌为组长、其他副院长为成员的案件登记制指导小组;六位刑事、民事、行政部类的中层干部组成的立案登记辅导团队;新招入的11名同志全部充实到诉讼服务中心。当日共登记各类案件184件(其中立案172件),圆满完成了立案登记制第一天的工作任务。
北票市法院——
5月4日,北票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立案登记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登记立案领导小组。主管院长及立案庭长亲自坐镇立案大厅,庭长亲自负责立案接待工作。在立案大厅设立明显标志,由原来的二个立案窗口增加为四个窗口负责立案,1、2号窗口为立案接待窗口,3、4号窗口为立案登记窗口。实施登记立案工作首日,共接待登记立案各类案件33件,立案秩序良好,初步取得较好的成果。
昌图县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和各巡回审判点同时开展登记立案工作,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各巡回审判点联络员可直接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申请等材料,并通过与所属人民法庭联络后,当场告知当事人受理与否的办理意见。
辽河两级法院——
建立登记立案日总结制度。要求两级法院建立登记立案台账,将每天的立案登记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当日发生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措施随时解决。同时,通过日总结制度为即将进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供第一手数据。
【特写】
立案进入快车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首个立案登记制工作日见闻
5月4日是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首个工作日。记者来到立案登记制先行试点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感受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
8时30分,记者来到和平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一组画面呈现在眼前:一位年轻女法官逐一向前来立案的群众发放“登记立案指南”宣传册,并引导群众到取号机前取号排队;立案一庭庭长陈锐与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已在导诉台前站立,耐心指导一位老人填写起诉状……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是今天的首位立案者,仅用5分钟,一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涉及多个被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顺利立案。
“放在以前,这样的案件在5分钟内完成立案是不可能的。法院要审查的材料比较多,比如诉讼时效是不是过了,庭审中遇到的诉讼证据是否齐全等。变审查为登记,确实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立案进入了快车道。”李宗胜激动地对记者说。
9时,一位六旬老汉拿着刊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人民日报》和一份1979年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来到导诉台前,咨询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导诉人员耐心的讲解:“如果您一定要立案没问题,法院可以立案受理,但您的诉讼时效已过……”经提示诉讼风险后,老汉离开了法院。
“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经常会遇到一手拿报纸或法条来立案的群众,但往往他们又缺少基本的诉讼知识,有的甚至不知道该告谁,连起诉书都没有,但非常想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增加了大量的释明指导工作。”陈锐说。
和平法院3月2日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新收案件同比增加32.4%。为减轻工作压力,同28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近40%的案件通过调裁程序消化,确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不落地、有人管。
10时,省高院在和平区法院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座谈会,介绍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情况。与应邀见证立案登记制首个工作日的20余家媒体记者和5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互动交流。
“今天亲身体验了和平法院立案登记工作,感到法院对立案登记工作有思想、有准备、有前瞻,这项工作在我们辽宁法院真抓实干起来了!”省人大代表程飞说。
【提示】
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区别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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