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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2015-05-05 08:56:19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林苗苗)我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这是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简易程序规定后,这个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据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且符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形成“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111”快审模式。庭审采取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一的方式进行。

  据了解,曹女士向负责西城区(原宣武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希望获取其已故父亲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公司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称查不到租赁合同,曹女士不服,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良刚独任审判。法庭当庭认定本案中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具有行政被告主体资格,原告以西城区政府作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原告曹女士当庭表示同意变更被告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案件将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陈良刚表示,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认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简易程序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有利于快捷地解决问题。”出庭应诉的西城区副区长李岩认为,简易程序有助于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不仅有助于纠纷的高效解决,也能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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