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今后,法院立案难的情况都将成为过去。4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实行立案登记制新闻发布会,从5月1日起,广东省深圳全市两级法院将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从源头上消除“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将有效破解“立案难”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郭毅敏介绍,立案登记制通过统一的立案标准和可控的立案管理,解决了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标准不一的问题,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从源头上消除“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我国法院过去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此外,以前法院的考核涉及“结案率”,有很多法院为了降低受理案件的总量,甚至自设“立案门槛”挡回部分案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斌表示,现在法院取消了年度结案率考核的限制,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法院对群众的诉求“只设门不设槛”,相信可以从根本解决律师们反映的法院“立案难”问题。深圳中院推出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对于进一步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律师业的发展,都是重大的利好。
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核对,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立案部门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细则》规定,全市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履行立案登记职责,接受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监督。如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等情况,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登记制是否会在短期内导致案件数量突增?对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海波认为,法院现有的人手数量没有太大增加的情况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会增多,一定时间内法院的工作量会增加,就审理来说,可能会出现延期审理的情况,导致司法救济时间成本的增加。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项改革有助法院更加便利地受理案件,法院裁判也就给出更加明确的社会规则。“什么样的行为在法院受到保护,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败诉,给社会带来一种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社会上的争议会减少,从长远上来看能够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案件会减少。”叶海波说。
此外,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也强调,违法滥诉将受到严厉制裁。深圳法院将加大对立案登记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讼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有效规制滥用诉权行为,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
五类案件可进行立案登记
根据《细则》,深圳全市法院将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商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以及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起诉、自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应予以释明,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及时录入案件信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将诉讼材料整理立卷。
法律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应于相关期限届满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法院。法律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应于相关期限届满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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