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四川泸州中院迅速动员,周密部署,以四项措施加强立案登记制改革。
一是召开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会,以会代训,组织全市法院立案部门全体干警逐条学习解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制定完善《立案登记流程规范》,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秩序;制作材料签收记录本,保证对起诉、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提供符合登记立案的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制作现场立案登记表,对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登记立案服务;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硬件设施、拓展网上立网、开展巡回立案等多项便民诉讼服务,切实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三是提前谋划工作预案。立案部门法官要认真学习有关诉讼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意见》和《规定》内在要求,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符合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的工作能力。做到既要坚持依法登记立案,又要对恶意串通或者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驳回其请求,给予司法处罚。
四是加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宣传引导。中院将利用政务外站、官方微博、公众微信号等平台刊载改革精神解读、诉讼指南等,在诉讼服务中心制作宣传专栏、印发诉讼资料等多种形式,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也对“立案时完全不予审核”、“凡是起诉都当场立案”、“随意起诉”等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和误区予以澄清。(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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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包括五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立案登记制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
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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