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主办的第六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北京召开。据悉,本次论坛的主题为“诉调并举止纷争 法治互联创和谐”。
截至去年底我国手机网民达5.57亿 网络视频用户达4.33亿
论坛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发布了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调研报告。
报告显示,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85.8%。
另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止2014年12月,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了4.33亿。
涉浏览器案件主要有三类 多因经营者开发“特色功能”产生纠纷
报告指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涉浏览器案件的梳理,认为该类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包括由浏览器对其他产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浏览器被其他产品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浏览器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指出,由浏览器发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多是因为浏览器经营者开发的所谓特色功能影响了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经营模式及商业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而浏览器被其他产品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目前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浏览器被歧视性对待和不兼容问题;安全软件不正当地阻碍用户正常安装、使用他人浏览器,进而推广自身产品;其他网络经营者对浏览器的安全性发表贬损、诋毁言论。
论坛过程中,北京法院系统的多位法官都作了主题发言,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冯刚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在网络条件下,大量取证的简化应当满足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
来自北京东城区法院的樊雪法官在发言中则表示,目前,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类型包括:使用技术手段恶意干扰行为、商业标识恶意使用行为、不当商业宣传行为等。
樊雪法官还结合案例,介绍了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一些企业为提高网站曝光率,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将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等标识设置为自己的关键词,用户输入该关键词时,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却是自己的网站链接等等。
网页、手机浏览器都曾发生不正当竞争案
调研报道发现,有关浏览器搜索功能的案件,既有涉及网页浏览器的案件,也有涉及手机浏览器的案件。
其中,360网页浏览器就曾因搜索功能与百度公司引发过一场诉讼。奇虎公司在360网页浏览器中嵌入百度搜索框,在百度搜索框中自行设置下拉提示词,该下拉提示词直接指向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而非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后法院认定奇虎公司的行为不仅干扰了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的正常使用,还减少了使用百度搜索框的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的访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在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也曾发生过一起有关手机浏览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将顶部栏的默认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顶部栏下方以全屏形式出现一列浏览器建议,浏览建议包含直接指向搜狗网的垂直结果内容和搜索推荐词。
该浏览建议为搜狗网,且无论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狗还是谷歌,浏览建议的内容都相同,点击垂直结果,均进入搜狗相关页面。
一审法院认为,搜狗手机浏览器在设计时采取的设置方式,使用户选择百度作为预设引擎时,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的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存在使用了百度图标,却未调用百度搜索引擎功能的情形,会使用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诚信原则”有助法官“无招胜有招” 广泛适用或削弱法律预测性
报告同时还总结了目前涉浏览器案件在审理中所面临的难题,其中,报告指出原则性条款的广泛适用削弱了法律的预测性和指导性,并建议修法时对相对成熟的规则应予明确规定。
报告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20多年前,其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几乎没有涉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大部分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是以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为法条依据,法官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行为进行定性判断。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法官“以无招胜有招”,公正、妥善地审理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但在当今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与法律稳定性之间发生巨大冲入的背景下,该原则的过于广泛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预测、指引、评价功能,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司法智慧要求。
报告同时指出,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建议将比较成熟的规则,在竞争法修改时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从而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预测性、指导性,同时,也使得企业知晓必须“竞争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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