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青年法官们走进了一家涉诉企业,这不是一次普通的企业走访,准确的说是一次回访。2013年该公司曾两度因知识产权纠纷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虽然案件最终都以和解结案,但两次被诉使企业有些不知所措。
“知识产权对很多普通百姓来说是新名词,对很多企业来说也是新面孔,所以在做好案件审判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做好相关法律的普及工作。”青年法官贾春雨说。
大连中院副院长高峰说:“就大连市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而言,类似于贾春雨所说的案后法律服务工作已经坚持数年。可以说,大连的知识产权审判已经步入新常态。”
“作为一种流动的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常常被比作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励创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过度保护则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阻碍经济发展。”高峰还说。
据介绍,近年来,在大连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的大背景下,各类企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这也使得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与日俱增。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大连中院民四庭不等不靠,积极运用高质量的司法审判、有效的司法引导、创新式的司法服务,确保辖区自主创新经济活跃在一个平衡的生态环境中。
2012年3月25日,一个远在浙江乐清的小加工厂与一个地处辽宁大连的知名企业对簿公堂,只因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大一互,最终法院判令来自乐清的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其企业名称。
此案是辽宁省首例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均为从事互感器、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的市场经营活动主体,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应确定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通过对大连真心罐头、大连通达驾校、大一互等系列案件的审理,大连中院认为市场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冒用著名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权威性的审判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给心存侥幸者予以警示。
“胜败皆服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知识产权案子却经常可以做到这一点。”民四庭庭长张永庆温和的言语里透着自信。“知识产权只有在推广运用中才能实现价值创造,很多时候,一个侵权行为通过权利人的授权,也就变成了合法的许可使用。”
2013年3月19日,美国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区总监王晓艳来到大连中院向民四庭赠送牌匾,感谢法官在审理美国软件公司诉大连某设计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所做的努力。
大连中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制定证据保全方案,采取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就销售与赔偿问题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针对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客体的无形性与可期利益的不确定性,当事人之间基于知识产品的利用或传播存在合作协商的可能等特点,大连中院民四庭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答辩阶段、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庭审阶段等多个环节,构建“全程调解、全员调解”的调解格局,努力使对簿公堂的竞争对手握手言和,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记者 张国强 通讯员 晋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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