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加强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于近日出台《公诉、未检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实施细则(试行)》。
该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议事范围及组织机构、议事程序、管理与考评等四个部分,明确了六项内容。
一是明确了议事范围。规定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可以针对六类重点案件和五项与主任检察官管理、考核等相关议事事项进行讨论。
二是明确了参会人员与组织机构。规定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为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案件实际承办人;确定建立联席会办公室,内设联席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及秘书4名,分别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务工作等职责。
三是明确了三级联席会议的启动权限。规定公诉、未检部门联席会议实施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定期召开;处室联席会议由处长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由提请部门负责人提请召开。
四是明确了议事程序。设置处室负责人审核案件启动联席会讨论的权限,杜绝了任意提请联席会讨论的可能性。要求会前填写《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讨论提清单》并印发案件材料,各处进行汇总后报联席会主任审核确定联席会事项,会中全面记录主任检察官发言,并定期汇总考核发言质量。
五是明确承担教育培训、考核职能。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利用联席会议集中对主任检察官开展教育培训;年终专门召开主任检察官考核、评估会议,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及个人廉政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是明确结论效力。明确联席会议的倾向性意见仅作为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参考,以树立主任检察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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