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评出2014年10件优秀案例
借贷型诈骗利息不属诈骗数额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24356件,审结22255件,同比分别上升22.4%和24.3%。”沈阳中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介绍,该院近日评出10件优秀案例,刑事3件、民商事6件、执行1件,涉及刑事犯罪、劳动争议、遗嘱继承、物业服务以及执行异议等多个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性、示范性和创新性。
除1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外,沈阳中院向社会公布其余9件优秀案例。
某房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因电梯维修费用产生纠纷,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某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内容,以及某房产交付电梯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等,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电梯维修费用。
“此案例明确了老旧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维修责任主体,为解决住宅电梯运行安全问题提供了新思路”。聂雪松说。
据了解,有的优秀案例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实现了追求公平正义、节约侦查成本与提高诉讼效率三者之间的平衡。
2013年7月24日,孟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将妻子王某杀害。同年7月26,孟某投湖自杀被救起,在向警方详细交代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孟某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有的案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及犯罪数额进行调整,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及骗取贷款罪认定问题,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聂雪松说。
讲解1件涉及借贷型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优秀案例时,主审法官孔祥来表示,诈骗类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型犯罪,利息是本金衍生品,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时,其犯罪对象只能是本金,利息并不是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审判实践中认定诈骗数额时,不会将没有支付的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其在案发前以利息名义给付的钱款,当然也不能认定在诈骗数额之内。(记者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