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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法院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活动

2015-04-13 08:49:1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渝北法院法警监督指导缓刑人员在嘉陵江边放养鱼苗。

  近日,从“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大型系列活动组委会传来喜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报送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环境专门司法三段法》,获全国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奖。磨出一个最佳事例,需要的是三年多的时间、684件案件和无数次调研走访。

  渝北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跨区域集中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10个区县的环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该院“三段五环”机制,根据环境资源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的特点,运用诉前协调、审前阻却、综合认证、判后修复、倡议建议五大机制,主动作为保护环境。

  诉前协调: 为了河流的微笑

  “请求判令大足区雍溪镇人民政府立即清理辖区内淮远河岸坡生活垃圾!”“请求判令铜梁县南城街道办事处立即清理辖区内河岸生活垃圾!”“请求判令合川区……”2014年3月,卢福良等4人先后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行政诉讼。

  “记得小时候,淮远河清澈见底,我们在岸边山坡割草,可以看见两三尺长的鲢鱼在河里游来游去。现在垃圾污染怎么这样严重呢?”与法官的交流中,卢福良老人不无感慨地说。接到这些村民提起的带公益性质的行政诉状,法官立即赴现场查看。

  淮远河边,五颜六色的垃圾到处堆放,触目惊心。在高庙村四社、九社附近河岸的路边,村民们倾倒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骆礼老人说:“遇到下大雨,这些垃圾就会被冲到长江里去。”“我向政府提交了调查报告和图片,要求被告派人清除……就是不见行动!”卢福良说着有些气愤。

  面对这些诉讼,渝北法院也感到棘手,摆在他们面前的是一堆问题:是否应该受理公民个人起诉的带有环境公益性质的案件?他们有原告资格吗?受理后如何判决?判决后怎么执行?但如果不予受理,这些垃圾污染问题怎么解决?如何更快更有效地解决垃圾污染问题呢?

  经论证和研究,渝北法院决定探索启动环境纠纷诉前协调机制,立案庭中止立案审查,由环保庭法官马上与当地党政、环保局等部门取得联系,现场勘查走访,清除淮远河垃圾污染,全力促成共同治理,还老百姓一个洁净的生活空间。

  在法院主持下,当地环保局、镇街、志愿者、群众均来到淮远河现场,参加垃圾清理协调座谈会。经过讨论,法官宣布了大家的一致意见:由当地镇街即日起开展垃圾清除工作,限在汛期前一个月内完成清扫任务。

  一个月后,法官再次来到淮远河边,欣喜地看到,河岸洁净得到初步恢复。“目的达到了,我自愿撤回起诉。”起诉人余剑锋说,“你们的诉前协调机制是场及时雨。”

  “由于环境纠纷往往具有公益性质,而且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长期性与不可逆转性,因此,环境纠纷诉前协调机制意在克服环境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缺点,及时遏制并处理污染行为,减少环境危害。”环保庭庭长叶胜利说,“环境纠纷诉前协调机制的运用,迅速有效地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社会群众的认可。”

  审前阻却:包扎大地的伤口

  从2015年1月起,渝北法院在受理每一起环境案件后,都要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一份其他案件所没有的法律文件——《环境保护告知书》。

  该院专家陪审员、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秦鹏教授说:“告知书的形式很好,内容也不错,从理论上可以产生阻却环境危害行为的作用。不过,还需要有配套的措施,才会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

  叶胜利对此表示认同:“环境保护告知只是审前阻却机制的一个内容。法庭还会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查看,固定证据;走访行政机关,通报环境污染破坏情况;必要时还将告诉原告可以申请环境禁止令,或者我院依职权启动保护环境的先予执行程序。”

  祥达建材公司在张某承包经营地周围开采建筑石材,形成大坑,对张某的耕作造成影响,2015年初张某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来到开采石灰石的深坑现场,拍照固定污染破坏现状后,对公司负责人提出要求:“在未完善有关手续并得到行政许可前,你们厂不得擅自开采。”法官随即向祥达建材公司所在地的国土局通报了案情,并了解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国土局反馈的情况,祥达建材公司随即对未批多占的部分进行了复垦,并得到了该局上级机关的验收认可。同时,该公司就批准开采的部分也足额缴纳了植被恢复保证金。

  3月24日,承办法官再次来到现场勘验,看到祥达建材公司在采石场深坑上的公路旁边,正在建设口径约80公分的水泥管道,接通被露天开采所破坏阻断的水流,解决村民承包地的灌溉问题。

  参与本案审判的专家陪审员、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副总工程师郭平说,耕地修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短时间就能够全面恢复的,但是首先解决了灌溉问题,“起码也算包扎了大地的伤口”。

  渝北法院分管环保庭的副院长刘成表示:“我们要求在环境案件审理中,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综合其他证据,依法作出有利于环境修复的判决。”

  判后修复:借得春风绿两江

  “我愿意出钱购买鱼苗放养嘉陵江,弥补自己的罪过。”“我也愿意。”在易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的公开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悔罪,愿意修复生态。

  宣判后,环保庭法官随即联合渔政执法人员,将被告人带至北碚区嘉陵江何家嘴,在法警监督下,被告人放养适合在嘉陵江生长的白鲢、鳊鱼、青波等鱼苗1.7万余尾,价值1万元。

  3年多来,渝北法院引入增殖放流修复水生环境,组织非法电鱼人员先后3次向嘉陵江投放鱼苗13.5万余尾。

  2013年3月11日,渝北区法院“两江环保司法林”筹建工作完成,正式启动植树造林活动,占地200余亩。

  “两江环保司法林”是该院为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缓刑人员搭建的修复生态、真诚悔罪的重要平台,自启动以来,在环保庭法官的组织下,缓刑人员已经种下含笑、木荷、香樟、天竺桂等苗木共1700余棵。

  2014年植树节刚过,环保庭就收到一组照片,照片中的妇女是该院2012年所判决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缓刑人员唐某。唐某所在的荣昌县吴家镇团结村刘村长说:“她的植树活动在我们村引起了很大反响,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你们今年还组织植树造林吗?如果有一定要通知我,我栽了树再出去打工。”2015年3月9日,缓刑人员周某给渝北法院环保庭打电话询问,得到确定答案后,3月11日晚就从铜梁赶到渝北来参与植树。

  缓刑人员李某告诉法官,他去年在自己家的自留山已经种下小树600多株,全部成活了,“等到小树长大,都要捐给国家”。

  渝北法院的环境案件判后修复机制,作为恢复性司法的重要尝试,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增强环保意识,在当地受到不少好评。“渝北法院认识到,判后的生态修复不仅仅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比如他们在审判破坏森林资源系列案件后,向包括林业管理部门在内的全社会发出保护森林资源的司法倡议书,也是司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张志辽说。(陈小康 杨枫 沈远东)

[责任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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