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预防和减少信访投诉,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就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提出指导意见,此意见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现场处置、勘查、调查,检验、鉴定、事故处理,处罚执行及责任追究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现场处置及勘查、调查
交通警察接到报警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同时,应当积极配合急救、医疗人员,抢救受伤人员。肇事车辆已逃逸的,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并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并对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或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检。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及时了解已被送往医院的受伤人员伤情及基本情况,并向当事人或其家属发送联系卡。
检验、鉴定及事故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涉及有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机构20日内,做出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2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处罚执行及责任追究
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书后,及时呈报支队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和“办案终身负责制”。做到及时受(立)案、及时调查取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及时送达相关通知、告知文书,及时移送起诉,严禁以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调解为由,而不去调查取证或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主办人及主管领导因不作为、不履责、失职、渎职而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藏匿、逃避处罚,或导致相关证据灭失而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导致事故无法处理,伤亡当事人得不到赔偿,引发当事人或家属信访、投诉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交由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记者 刁军杰 通讯员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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