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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中院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2015-04-03 14:33:5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网 

记者4月2日下午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市法院立案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青岛两级法院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昨天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据了解,青岛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立案受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要做到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都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七日内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此外,全市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起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就立案问题的问询,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起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同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全市法院要根据情况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律师平台的立案职能。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

据悉,立案登记制改革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破解“立案难”特别是行政案件立案难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强化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决心。青岛中院将加强对全市基层法院的立案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登记立案、不出具书面凭证、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记者姜东良 通讯员时满鑫)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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