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昆明市2015年“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部署工作,提出要求。
鉴于昆明市已于2014年提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到2015年,7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市级创建标准”目标任务,昆明市今后“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重点是突出动态管理,巩固创建工作成效,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
2015年将以提高创建质量、巩固创建成效的原则,推动17家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同时,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取1至2家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开展县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并加强对已命名的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做好年度复核工作。
2015年“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4+3”工作体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意见》规定的内容实施。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建设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建立、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村(社区)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大力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使基层党组织牢牢把握基层工作的主动权、主导权,确保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大力推进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四民主三公开”,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提高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其遇到问题时能主动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法律帮助,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根据《昆明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已命名的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指导、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防止已命名的村和社区由于思想松懈、形势变化、选举换届等原因工作发生断档。对出现问题的村和社区要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按照相应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巩固创建工作成果,确保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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