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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多吸收普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2015-03-13 15:02:11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参与司法常态化,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建议放宽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条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人民陪审员工作近年来取得积极成效,但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处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制度运行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王海萍带来了一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建议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机制及增补推出机制。

  放宽选任学历条件

  以四川为例,截至2014年底,来自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占46.2%,普通居民、农民等基层群众仅占14.9%,影响了代表的广泛性。王海萍建议放宽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条件。

  王海萍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与基层实际不相适应,基层群众因学历限制不能进入人民陪审员候选范围。一些经济欠发达县(市、区),人民陪审员选任较高程度地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王海萍建议,原则上普通公民只要拥护宪法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与完成陪审工作相适应的健康和智力条件,就可以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同时,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当注意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特别是注意吸收本地社区(村)的基层普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完善随机抽选机制

  王海萍在建议中提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有“随机抽取”的原则,在实践中却落实得不够理想,一些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因屡屡不能到庭参审履职,变“挂名”陪审员;一些人民陪审员因常被要求参审,变成“驻庭陪审员”。

  原因主要在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人民陪审员存在较突出的“工陪”矛盾,即使被抽选,也没有充足时间参审履职,其所在单位往往也没有为其履职提供便利条件,法律上对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特别是在时间及工作、交通安排给予支持等方面缺乏刚性要求。而一些已经从原单位退休的人民陪审员不需要考虑这方面问题,因此能够比较多地参加陪审而形成相对固定的“驻庭陪审员”。

  对此,王海萍建议完善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机制;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设立专项经费,明确最低参审补助和管理费用保障标准,确保专款专用。

  截至2014年底,四川现任人民陪审员10878人;2014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69699件,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占比达85%,参审案件呈现出服判息诉率和调解撤诉率较高、上诉率和信访率较低的良好态势。

  以四川为例,全省188个基层法院中,仍有32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经费未单独列项,依靠法院自筹经费解决,占比17%;35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地方财政保障不足,由法院自筹经费予以补充,占比19%。

  (记者 开永丽)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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