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芳对上午审阅的十一本案卷进行了分配,陈某诉冯某不当得利等三个案件分给张力等三名独任法官来审理,陈某某诉张某离婚案件等6件分给普通法官来审理,自己留下医疗纠纷、遗产纠纷两件案件。登记完毕后,通知相关法官将各自承办的案件卷宗领走。杨芳告诉记者,沈河区法院审判机制改革了,“还权”合议庭、“还权”法官刚刚实施,分配案件是她新增加的一项工作内容。
今年2月中旬,沈河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法院实际制定了改革方案并实施。春节过后,各个新合议庭按照新的机制开始运行。院长李万涛向记者介绍,法院建立了以审判长为核心、独任法官为辅的法官负责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法官“职权独立,权责统一”。同时改革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
新机制实施前,沈河区法院民一庭有三个合议庭。现在,民一庭实行“1+N”合议庭制,设有一个合议庭,民一庭庭长杨芳兼任了合议庭的审判长,她与三名独任法官、六名普通法官以及书记员组成一个新的组织模式。对于杨芳来说,她现在行政化的工作少了,最多是通知开个会什么的,而更多的职责是审判工作。新机制案件分流一改过去电脑自动派位分流,实行三级繁简分流,立案庭将属于民一庭审理范围的案件转至杨芳,杨芳经过阅卷,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分配,一些可能比较难审理的案件就分配给因业务精通而被选任的独任法官来审理,充分发挥优质审判资源的作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交给普通法官来审理,余下的普通程序案件由杨芳和普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杨芳只签发自己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再签发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
民一庭年审案件2000多件,虽然她不能对所有案件都详细了解,但是按照旧规,她必须逐个案件签发,现在她不能干预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只需对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签发,这个数量估计将为300件左右。同样,沈河区法院主管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的数量也会剧减。杨芳说,新机制实现了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晰了案件审理者的权限及责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参与案件审理,选任一定数量的独任法官,使审判一线有了优质资源的保障,对案件公正、公平审理有了根本保证。而扁平化管理,不仅还权于法官,而且由于不再像过去层级管理而减少了审批时间,提高了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院长李万涛还向记者介绍,沈河区法院执行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裁决的事宜,由法院行政部类合议庭负责审查、裁决,改变原来在执行局内部进行审查、裁决的做法,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彻底分离,这在全国还是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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