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贵州省检察院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党风廉政“十严禁”》,切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对违反“十严禁”的行为将坚决依纪严肃处理,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关于党员干部要严明政治纪律、改进干部作风的要求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根据最高检和省委相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机关实际,从十个方面对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提出禁止性要求。如要求,严禁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定不一致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最高检、省委和省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打折扣、搞变通;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吃拿卡要、虚报冒领,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对人民群众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或者有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严禁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等等。
“十严禁”要求,省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要加强对“十严禁”的学习,教育引导机关每一名干部从严执行,坚决维护中央、高检院、省委权威,确保中央、最高检、省委和省院检察院党组的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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