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新华社通稿: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综合稿: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图解:一张图读懂《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同时,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国际性强,要求高、数量大,情况复杂,但由于职能分散,责任不实,导致境外追逃追赃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惩治犯罪,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于促进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针对存在的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意见》强调,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意见》强调,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
《意见》要求,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意见》强调,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意见》还明确要求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出台背景】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因此,《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原则】
1. 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2. 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
【改革亮点】
1.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2.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3. 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4. 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5.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6. 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7. 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赃追逃工作合力。
8. 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9.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10.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正式印发】
2014年12月3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意见》。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尽快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各级党政部门要率先尊法守法,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过程。要加强境外追赃追逃工作,抓紧健全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赃追逃工作。有关部门要对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等进行明确,增强各地和各司法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性。2015年 1月24日,《意见》以中办、国办名义正式印发。
【贯彻落实】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解析一:为什么改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出台原因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同时,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国际性强,要求高、数量大,情况复杂,但由于职能分散,责任不实,导致境外追逃追赃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惩治犯罪,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意见》重在明确政策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不同执法司法环节,是一项跨部门、跨地方的复杂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解析二:改什么
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1.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2. 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3. 针对涉案财物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4.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的问题,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
5. 针对境外追逃追赃难的问题,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6. 针对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7.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8.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解析三:怎么改
十大改革亮点,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护航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出多条改革措施,呈现十大亮点:
亮点一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规定内容】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亮点二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规定内容】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亮点三
【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规定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亮点四
【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规定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亮点五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规定内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亮点六
【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规定内容】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亮点七
【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规定内容】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赃追逃工作合力。
亮点八
【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亮点九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亮点十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规定内容】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一张图读懂《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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