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该细则明确,今后,法院将根据中介机构违反细则的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对其作出扣分、警告、暂停委托和除名处理处罚。
据了解,细则所指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为自愿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核准为司法委托入选机构的各类专业机构。然而,实践中,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在受理委托时却时有发生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以及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2013年,广东高院对全省法院一次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广州、珠海、佛山、东莞3年以上未结案件总数中涉司法委托的达56.5%。
作为细则附件的《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将43类不诚信事由用5、10、20、30、40五个档次的分值量化,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以“暂停委托”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累计扣分以自然年度为限。比如,鉴定人擅自与当事人、承办法官接触的,给予警告并扣20分;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则直接扣40分并予以除名。
广东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润霖介绍说,人民法院接到有关投诉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旦被“除名”,广东法院系统将不再委托其办理任何司法委托业务。
(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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