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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

2015-02-03 16:29:0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陕西省政法网 

  陕西宝鸡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制度,让行政首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直接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有利于缓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矛盾,有利于促成行政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适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责任,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和追责的情形,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后在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要求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共15条34款,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出台,是法治宝鸡建设的重大举措,彰显了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人民群众的尊重,便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树立行政机关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通讯员 李晚晴)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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