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二届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的要求,保障和促进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4年11月,青海省被列入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后,省院党组和检察长王晓勇提出,研究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自觉融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大局,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为制定《意见》提供了清晰思路和明确导向。
《意见》重点围绕并针对《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中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加大生态屏障保护和建设、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等八项任务,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措施和方法,应该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10条。其中,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我省被列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后的发展机遇、有利条件,提出了检察工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指导思想、主要目标。第二部分以“在优化生态安全格局中提供更优检察服务、在加大生态屏障保护和建设中提供更优检察服务、在构建绿色产业体系中提供更优检察服务、在强化资源节约利用中提供更优检察服务、在加强环境治理中提供更优检察服务”等八个单元为主干,努力彰显和突出“绿色检察元素”,对检察工作如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作出部署。第三部分对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意见》落实提出要求。
“当前,我省正处于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历史机遇期。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就如何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经济工作要求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绘制了路线图、下达了任务书。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着力推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制定一个具有青海元素、彰显检察特色、体现绿色思维的实施意见,对于抓住并用好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充分聚集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优势,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保障生态建设工作大局,统一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观念上适应、认识上到位、方法上对路、工作上得力,进一步激发青海生态检察工作新活力、新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杰就制定出台《意见》的意义做了诠释。(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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