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辽宁抚顺中院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核心目标,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通过改革原有审判组织模式,理顺各审判主体之间关系,明确各审判主体权责,突出强化了合议庭在审判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实现了还权于合议庭。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是打破原有业务庭建制,组建新型合议庭。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按照立案合议庭、专业合议庭与监督合议庭三种类型,重新组建21个合议庭。通过组织选任和公开竞聘方式,确定了25名审判长和54名主审法官。每个合议庭包括审判长、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5到8人,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纳入法官员额管理。二是院领导编入合议庭承办案件。各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部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承担本部类合议庭宏观管理、审判工作指导及各专业合议庭间的协调工作。三是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案件讨论制度,并将其作为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前置程序,以有效控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审判长对重大复杂案件或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可报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认为有必要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四是实行“权责利统一”的法官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出现差错案件,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要分别情况承担责任。同时,相应建立了法官权力保障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评估考核机制和奖励惩戒机制,以确保法官办案责任制有效落实。五是建立适应审判运行新机制的审判管理制度。以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权运行为目标,实行案件信息管理动态化、案件质量评估评查制度化、审判流程管理网络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常态化和审判绩效考核工作标准化,全面提升审判管理工作水平。(刘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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