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院首次对发回重审案件采取公开理由、公开依据、公开方式后,1月9日上午,省高院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当事人代表,对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发表意见和建议。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段艾生说,此次之所以确定四方面代表,就是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是法律监督;政协委员是民主监督;律师是与法官在不同岗位上维护公平正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保障和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省高院通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促使对进一步推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掌握更多情况,了解更多意见,作出正确的抉择。
省人大代表、祁县中学教师闫生寿认为,以前发回重审案件只有一页纸,同时以内部函发给原审法院,当事人不知道、律师不知道,更不可能对社会公开,这样就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这次省高院将发回重审案件透明化、公开化,在全国开了先河,作出了尝试,是省高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省政协常委、省民革常委、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建华认为,发回重审是法院二审终审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上级法院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前发回重审的裁定缺乏透明性,不符合审判公开的司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当事人产生疑虑,也会造成发回重审的滥用。省高院首次在裁定书上采取“三公开”,公开发还理由、发还依据、发还方式,既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答辩,也有原审查明的事实,还有二审的依据和当事人的答辩,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他希望省高院通过审判制度的改革,逐步推广到各中级法院,推进到刑事、行政等其他领域。
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军认为,省高院案件发回重审“三公开”对律师职业会产生三大影响:一是在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情况下,对案件查明的事实、双方的观点、法院的最终认定的公开,能直接体现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律师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有没有从律师的角度把案件事实搞清楚,该提出来的观点、证据提出来没有,包括代理意见有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等。实际上对律师职业是一个监督和检验,这就要求律师更加勤勉、尽责。二是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案件的代理工作还要继续进行,法院把发回重审的理由、依据全部公开以后,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重点性更强,便于律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所以这种公开的文书,不仅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也是对律师业务的指导。三是在裁判文书中采取“三公开”后,有利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协调沟通。以前发回重审只有一页纸,什么都不清楚,有时律师也不清楚,会让当事人产生疑惑,律师需要给当事人作很多的解释工作。因此,发回重审“三公开”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推动司法改革影响深远。
当事人代表山西恒昇地产有限公司主任郭晋兵说,之前他们企业就有一个发回重审案件,当时非常想知道为什么发回,但是一直都不知道,这次省高院推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以后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知道发回的原因,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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