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去哪?案管办一查便知
浙江衢州:办管分离录管分离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2015年1月4日一上班,浙江省衢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荣国就打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看节前反贪部门立案的一起受贿案的扣押财物清单。“各种财物清清楚楚,法律手续一个不少。”王荣国说道。
据介绍,为加强自侦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2014年12月,衢州市检察院出台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自侦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两项原则。
一是“办管分离”原则。自侦案件涉案财物由办案部门负责查封、扣押、冻结,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提出处理意见,由案管办负责保管;由案管办、行装部门负责监督随案移送、未返还扣押物品的拍卖、变卖、销毁。同时,根据该《规定》,侦查部门在作出扣押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财物移交案管办,对于不动产、毒品及有危险性等不宜移送的物品,由办案部门依法拍照或录像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案管办。案管办在接收财物时,需对扣押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扣押清单记载的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主要特征是否与实物相符,扣押情况是否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事项进行审查。
二是“录管分离”原则。案管办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将涉案财物转移到专门场所进行保管,行装部门对相关款项应逐案设立明细账;案管办要有专人负责财物保管,且负责财务保管的人员与负责办理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此外,《规定》要求案件办结后,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都应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处理提出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送案管办。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收到生效裁判后3个工作日内,对未移送法院的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由案管办会同行装部门处理。
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检查,该院还提出纪检监察部门在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逐项核对扣押财物及暂扣物品形成书面记录。经核对有不一致的,应要求侦查部门进行核实、更正,相关记录要在3个工作日内交案管办备案。案管办、纪检监察部门、行装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涉案财物检查,防止已结案件涉案财物久拖不决。(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阮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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